監護人想出售受監護人名下不動產怎麼辦?

案件背景:
因受監護宣告人因中風,已無法自行處理財產及生活事務,需長期聘請外籍看護照護,並持續支付醫療費、看護費、生活費及其他必要開銷。長期照護支出已累積數百萬元,且未來仍有持續照護需求。另一方面,受監護宣告人持有數筆共有土地,於入不敷出之不得已情況下,監護人只好予以出售,以維持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如未出售,則未來管理及處分均更加困難,因此監護人請林律師敘明相關法條及理由向法院聲請許可處分不動產,以作為後續照護及醫療費用來源。
林律師提供協助內容:
一、協助整理過往裁定內容、監護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整理土地權利範圍現況、共有情形及敘明出售規劃。
三、彙整醫療費、看護費、生活支出及長期照護相關資料。
四、提出受監護人財產及存款狀況,說明出售不動產之必要性。
五、完整論述出售不動產係基於受監護人最佳利益,而非監護人自身利益。
法院於本案認定重點:
一、受監護宣告人確有長期照護需求,未來仍須持續支出醫療、看護及生活費。
二、現有存款雖足以短期支應,但長期而言仍可能不足。
三、系爭土地屬分別共有,若未配合其他共有人出售,日後管理及處分更加困難。
四、出售價格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未見損害受監護人利益。
五、出售所得可作為長期照護及醫療費用來源,有助維護受監護人生活品質。
案件結果:
經法院審酌後,最終准許監護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使出售所得合法作為受監護宣告人後續醫療、看護及生活照護費用,確保其長期生活照護品質。
林律師提醒:
一、依民法規定,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時,如涉及出售、贈與、設定抵押權等不動產處分行為或列舉之重大行為,原則上均須事先取得法院許可,否則該法律行為即不生效力。
二、法院審查重點並非監護人是否有出售需求,而是該處分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因此,事前完整準備醫療、照護、財產及交易相關資料,並充分說明出售必要性,往往是法院准許與否的重要關鍵。
三、若家人已受監護宣告、或因疾病、失智、中風等情形已無法自行處理財產,而有出售房屋、土地或其他不動產之需求,建議及早尋求律師協助,妥善規劃聲請程序、整理證據資料,以維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