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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拋棄繼承後,子女還要再拋棄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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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難免面臨親人離世,而在辦理繼承時,許多人都知道若遺產大於負債,通常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若債務龐大,則通常會選擇拋棄繼承。然而,實務上最常被詢問的問題之一便是:「如果父母已經拋棄繼承了,那父母的小孩(也就是孫子女)是不是還要再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日前,林律師便接獲 D 先生前來諮詢。D 先生表示,其祖父過世後,父親因考量祖父留下不少債務,決定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然而,家中親友卻告知,父親的小孩也就是 D 先生兄妹,也必須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將來仍可能繼承祖父的債務。
然而,此種說法並非完全正確,仍須依民法有關拋棄繼承及繼承順序之規定判斷。

本文將探討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應繼分如何歸屬,以及孫子女是否仍須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法規介紹:
一、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二、第 1174 條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第 1176 條
1、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2、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3、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4、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5、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6、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7、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基本概念:
一、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後,並非當然由其子女繼承:
(一)許多人誤以為,父親拋棄繼承後,其子女便會直接遞補繼承,事實上並非如此。
(二)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若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僅有部分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歸屬於其他同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而不會直接由拋棄繼承人的子女繼承。
二、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時,才可能由下一層親等繼承:
(一)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若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最近者全部拋棄繼承,才會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二)例如,被繼承人共有三名子女,三名子女全部均已合法拋棄繼承,此時,孫子女才有可能依法取得繼承權,並須自行決定是否辦理拋棄繼承。
三、拋棄繼承具有時間限制:
(一)若因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而使自己依法成為繼承人者,應自知悉自己取得繼承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二)因此,是否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仍應視自己是否已成為依法應繼承之人,而非僅因家族中有人拋棄繼承,即必須一併辦理。

案件分析:
一、本案例中,D先生之父親雖已辦理拋棄繼承,但因祖父其他子女仍未拋棄繼承,因此其父親原本之應繼分,依法應由其他兄弟姊妹共同承受。
二、此時,D先生及其兄弟姊妹並未取得祖父之繼承權,自無須向法院再辦理拋棄繼承。
三、惟若祖父之全部子女均已拋棄繼承,則可能輪由孫子女取得繼承權,此時即應特別注意應於知悉得為繼承後三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以免逾期而發生法律效果。

其他注意事項:
一、拋棄繼承並非所有家族成員都必須同時辦理,而應先確認目前依法究竟由何人具有繼承權。
二、辦理拋棄繼承前,應先確認是否仍有其他同順位繼承人、是否已有人辦理拋棄繼承,以及自己是否已實際成為繼承人,避免誤認法律規定而浪費時間及程序。
三、繼承案件除涉及拋棄繼承外,亦可能涉及代位繼承、限定責任、遺產分割及特留分等問題,不同案件之法律效果均有所不同。若對繼承順序或拋棄繼承程序有所疑問,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以避免因錯誤判斷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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